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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由Everline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经营者)运营的Everline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在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过程中,网络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 「利用PC通信等进行的电子交易,在不违背其性质的范围内,亦准用本条款。」


第二条(定义)

“商城”是指Everline有限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可供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亦用于指代运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用户”是指访问“商城”,并依照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会员”是指向“商城”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能够持续获得“商城”信息,并能够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商城”应将本条款的内容,以及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购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张贴于“商城”的初始服务画面(首页),以便用户轻松知悉。但是,条款内容可以设置为让用户通过链接画面查看。
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商城”应当通过单独的链接画面或弹出画面等方式,使用户能够理解条款内容中有关撤回申请、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并征得用户的确认。
“商城”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等相关法》、《访问销售等相关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明确标示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并在商城的初始画面上公告,公告期间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至适用日期前一日止。 但是,对用户不利地变更条款内容时,应设置至少30日以上的事先宽限期后予以公告。在此情形下,“商城”应将修订前内容与修订后内容进行清晰对比,并以便于用户理解的方式予以标示。
“商城”修订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之后订立的合同,对于此前已订立的合同,仍照常适用修订前的条款规定。但是,已订立合同的用户希望适用修订后条款规定的,在第三款所定修订条款公告期间内向“商城”发送该意思表示并获得“商城”同意的,适用修订后的条款规定。
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对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办理。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商城”从事下列业务。
  • 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及订立购买合同
  • 配送已订立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因商品或服务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形,“商城”可以变更将来根据所订立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此情形下,应明确标示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张贴现有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位置予以公告。
因商品等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商城”已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商城”应立即将该原因通知至可联系到用户的地址。
前款情形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是,“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服务的中断)

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商城”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对于因第一款所述原因导致服务提供被暂时中断而使用户或第三人所受的损失,“商城”应予赔偿。但是,“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因经营项目转换、放弃经营、企业间合并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依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商城”最初提示的条件向消费者作出补偿。但是,“商城”未告知补偿标准等的,应将用户的里程积分或积存金等,按“商城”内通用的货币价值折算为相应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会员注册)

用户依照“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后,表示同意本条款,即为申请注册会员。
对于依第一款申请注册为会员的用户,除属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外,“商城”应将其登记为会员。
  • 注册申请人曾依本条款第七条第三款丧失会员资格的;但是,依第七条第三款丧失会员资格后已满3年,并取得“商城”同意其重新注册会员的,为例外。
  • 登记内容存在虚假、漏填或错填的
  • 其他经判断将其登记为会员会对“商城”的技术造成明显障碍的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商城”的同意到达会员之时。
会员依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该变更事项告知“商城”。


第七条(会员退会及资格丧失等)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会,“商城”应立即办理会员退会。
会员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以限制及暂停其会员资格。
  • 申请注册时登记了虚假内容的
  • 未按期支付利用“商城”购买的商品等的货款以及其他与使用“商城”相关而应由会员承担的债务的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
  • 利用“商城”从事法令或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的
“商城”限制、暂停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其原因在30日内未得到纠正的,“商城”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应注销会员登记。在此情形下,应将此事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登记之前,给予会员至少30日以上的期间以便申辩。


第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商城”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发送至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商城”可以通过在“商城”公告栏张贴1周以上的方式代替单独通知。但是,对于会对会员本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进行单独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

“商城”用户在“商城”上通过下列或与之类似的方式申请购买,“商城”应当在用户申请购买时,以便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下列各项内容。但是,会员可以不适用第二项至第四项。
  •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 确认条款内容、撤回申请权受限制的服务、运费及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的相关内容
  •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事项(例如点击鼠标)
  • 申请购买商品等,及对此的确认或对“商城”确认的同意
  • 选择支付方式


第十条(合同的成立)

对于第九条所述的购买申请,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以不予同意。但是,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告知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合同。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填或错填的
  •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所禁止的商品及服务的
  • 其他经判断同意购买申请会对“商城”的技术造成明显障碍的
“商城”的同意以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收讯确认通知的形式到达用户之时,视为合同成立。
“商城”同意的意思表示中,应当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是否可供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及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

在“商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从下列各项方式中选择可用的方式。但是,对于用户的支付方式,“商城”不得就商品等的货款额外收取任何名目的手续费。
  •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类账户转账
  •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类银行卡结算
  • 在线无折存款
  • 以电子货币结算
  • 收货时付款
  • 以里程积分等“商城”发放的积分结算
  • 以与“商城”签约或经“商城”认可的礼券结算
  • 以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货款等


第十二条(收讯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用户提出购买申请的,“商城”应向用户发出收讯确认通知。
收到收讯确认通知的用户,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下,可以在收到收讯确认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及取消购买申请,对于在配送前提出的用户请求,“商城”应当毫不迟延地按该请求处理。但是,已支付货款的,依照第十五条有关撤回申请等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商品等的供应)

除与用户就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另有约定外,“商城”应采取订制生产、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以便自用户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配送商品等。但是,“商城”已收到商品等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应自收到货款全部或一部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展情况。
“商城”应就用户所购买的商品明示配送方式、各方式的运费承担人、各方式的配送期限等。如“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限的,应赔偿用户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是,“商城”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退款)

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缺货等原因而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商城”应毫不迟延地将该原因通知用户,对于已预先收取商品等货款的,应自收到货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的措施。


第十五条(撤回申请等)

与“商城”订立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收讯确认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撤回申请。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有下列各项之一情形的,不得退货及换货。
  •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原因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毁损的(但是,为确认商品等的内容而毁损包装等的,可以撤回申请)
  • 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明显减损的
  • 因时间经过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明显减损,以至于难以再次销售的
  • 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可予复制的,其作为原件的商品等的包装被毁损的
对于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情形,“商城”如未事先将撤回申请等受限制的事实明示于消费者容易知悉之处,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的,不得限制用户的撤回申请等。
尽管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的,用户可以自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悉或可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申请等。


第十六条(撤回申请等的效果)

“商城”收到用户退还的商品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商品等货款。在此情形下,“商城”迟延向用户退还商品等货款的,应按迟延期间乘以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并公告的迟延利率计算所得的迟延利息予以支付。
“商城”退还上述货款时,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方式支付商品等货款的,应毫不迟延地请求提供该结算方式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对商品等货款的收取。
撤回申请等的情形下,退还所收到的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撤回申请等为由向用户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是,因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而撤回申请等的,退还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商城”承担。
用户在收取商品等时已承担发货费的,“商城”应以便于用户理解的方式明确标示撤回申请时该费用由谁承担。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商城”收集用户信息时,仅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必需的最少信息。下列事项为必填事项,其余事项为选填事项。
  • 姓名
  • 地址
  • 电话号码
  • 希望使用的ID(会员的情形)
  • 密码(会员的情形)
  • 出生日期
  • 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
“商城”收集可识别用户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该用户的同意。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该用户同意,不得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人,对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商城承担。但是,下列情形为例外。
  • 因配送业务需要,向配送企业告知配送所必需的最少用户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
  • 为统计编制、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所必需,且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的
  • 为结算商品等交易的货款所必需的
  • 为防止盗用而需要进行本人确认的
  • 法律有规定或依法律有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事由的
依第二款及第三款,“商城”须取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部门、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人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等相关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事项,且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所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中的错误,“商城”负有对此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用户要求更正错误的,在更正该错误之前,“商城”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为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应限定管理人员并将其人数控制在最低限度,对于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篡改等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商城”或从其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人,在达到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获得目的时,应毫不迟延地销毁该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商城”不得从事法令及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及服务。
“商城”应配备用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商城”就商品或服务实施《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第三条所定的不正当标示·广告行为,致使用户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接收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对ID及密码的义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交由第三人使用。
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人使用的,应立即通知“商城”,“商城”有指引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变更“商城”所张贴的信息
  • 发送或张贴“商城”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侵害“商城”及其他第三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人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向商城公开或张贴淫秽或暴力的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动态影像等)方式等相连接的,前者称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连接“商城”在连接“商城”的初始画面或连接时的弹出画面上明示对于被连接“商城”以其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对该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商城”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将利用“商城”所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以复制、传送、出版、发行、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使第三人使用。
“商城”依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对其损害作出补偿处理,“商城”设立并运营受害补偿处理机构。
对于用户提交的投诉事项及意见,“商城”应优先处理。但是,难以迅速处理的,应立即将其原因及处理日程通知用户。
就“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用户申请损害救济的,可以服从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及准据法)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所涉诉讼,以起诉时用户的住所为准,无住所的,由管辖其居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是,起诉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确或者用户为外国居住者的,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最后更新: 2026年10月20日